粵港澳大灣區知識產權法律聯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聯盟中文名稱為粵港澳大灣區知識產權法律聯盟(以下簡稱“聯盟”);英文名稱為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Alliance of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英文簡稱:IPLAG)。

    第二條 聯盟旨在響應國家粵港澳大灣區戰略,聯絡大灣區高等院校、法律服務機構及其他社會團體,打造大灣區知識產權智庫平臺,促進大灣區知識產權合作,推動和提升知識產權法律服務水準。

    第三條  聯盟由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澳門知識產權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牽頭,暨南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和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共同發起,大灣區各高等院校法律服務機構及其他社會團體自願申請參加組成。

    第四條  聯盟須遵守中國內地、澳門及香港三地的法律規定。

第二章  理事會

    第五條  聯盟設立理事會,為聯盟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和修改聯盟章程、聯盟發展規劃、聯盟工作計劃、審議加入聯盟申請及决定聯盟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  理事會由每個成員推薦的代表組成,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2名。理事長由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澳門知識產權研究中心推薦的代表擔任,任期兩年,可連任;副理事長由發起單位推薦的代表擔任,任期兩年,可连选連任。每個成員可推薦一名代表擔任理事。

    第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会會議,理事長可召集臨時會議。会议决定須經出席的理事會成員過半數表決同意后生效。 

    第八條  理事會下設秘書處,接受理事會領導。秘書處常設於澳門知識產權研究中心,設秘書長一名,負責聯盟成員聯絡、聯盟日常事務管理。秘書處工作細則由理事會商議制定。

    第九條  聯盟運作經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由各成員共同协商分擔,經費運作細則由理事會商議制定。

第三章  合作

   第十條  聯盟合作包括知識產權人才培養、學術研究、社會服務等領域。

   第十一條  聯盟成員在獲得理事會同意後,可以使用聯盟名稱對外活動。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  聯盟成員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一)參與聯盟各項活動;

     (二)對聯盟工作提出意見與建議;

     (三)監督聯盟工作;

     (四)其他符合聯盟章程規定的權利。

   第十三條  聯盟成員應履行下列基本義務:

     (一)遵守聯盟章程,維護聯盟的合法權益;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

     (三)配合聯盟秘書處工作,承擔其他事項。

第五章  加入與退出

     第十四條   新聯盟成員由聯盟理事會成員邀請或者推薦,须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十五條   聯盟成員可申請退出聯盟。

聯盟成員違反本章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取消其聯盟成員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首屆理事會審議並通過後生效。通過後的章程須向全體聯盟成員公佈,並對所有聯盟成員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或有關條款的修改,由聯盟秘書處提出補充或修改意見草案,經聯盟理事會審議並通過後生效。

    第十八條  本章程由联盟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