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2013學年十字門法學論壇第四場:食品安全的公私法治理

2013/03/18

2012-2013學年十字門法學論壇第四場:食品安全的公私法治理

  2013年3月12日(週二)晚7時至9時30分,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主辦、澳門基金會贊助之2012-2013學年第四場『十字門法學論壇』如期在圖書館大樓N101會議廳舉行。本場論壇主題為『產品安全監管與產品責任法改革』,亦為澳門科技大學13周年校慶活動之一。澳門立法會法律顧問李寒霖博士、法學院刑法學博士生李梁應邀作為報告人,澳門大學法學院高級導師艾林芝以及法學院助理教授謝耿亮博士應邀作為評議人,法學院助理教授沈雲樵博士主持論壇。

  李寒霖博士全程參與了澳門《食品安全法》法案的立法,其在題為《食品安全的公法管制——試析澳門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技術》的報告中認為,澳門《食品安全法》法案是澳門第一次嘗試以專門法的形式規管食品安全事宜,該法的立法動因包括多法規並存、多頭管制、過分強調刑事規範而行政違法管制不足以及法定處罰厲而不嚴等。該法提出的改革方案主要包括統一將監管食品安全的執法權集中于民政總署,創設新的行政違法行為規範和新的生產經營有害食品罪名以補既有法之相應不足,其同時納入了行政法規範與刑法規範,而且是先行政後刑事,在刑法的法益選擇上體現了刑法最後保護原則,在相關行政法規範的設計上既部份體現了非犯罪化政策,也釋放了潛在的行政監管力量。

  李梁博士生在題為《風險社會視域下食品安全刑法保護的應對——以地溝油事件為例》的報告中,以“地溝油”事件引發的食品安全事故為切入點, 運用貝克的風險社會理論剖析隱藏在食品安全問題背後的深層原因,認為內地的刑事政策應從“保民生”這一社會發展目標出發,與民生風險及民生安全的實際情況相對應,以“民生刑法”為理論主線,以便系統地研究民生受到的危害,從而在刑法中構築起保護民生的最後防線,

  評議人澳門大學法學院高級導師艾林芝在評議中重點提及了澳門《食品安全法》法案設置了諸多通過行政程式執行的資格處罰,其擔心不按更為嚴格的刑事訴訟程式處理資格罰有損害基本權利保護之虞,說明有時難以明確區分澳門法中的處罰較重和處罰較輕的行政違法行為,並介紹了澳門民法典和商法典中處理食品安全的私法規範。評議人謝耿亮博士先分析了私法治理食品安全的相对劣势,但也强调了以私法方式尤其是懲罰性賠償中的民事公益訴訟具有彌補實施公法不足的可能性和相對優勢,进而以行政法和刑法實現過程中的訴諸政策和訴諸原則的區別,分析了刑法治理食品安全相對於行政法的比較優勢,也從行政標準管制和行政輔導等角度評述了行政法相對於刑法的比較優勢。

  法學院方泉助理院長、澳門特區檢察長辦公室李建基代廳長、法學院黃明健副教授、張清波助理教授以及百余名師生參加了論壇,圍繞主題與報告人、評議人等進行了熱烈的提問和討論。

2012-2013學年十字門法學論壇第四場:食品安全的公私法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