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日晚上七点到十点,法学院仲裁与争议解决研究中心主办之『「相应的」侵权责任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原则』法学沙龙在大学行政大楼 A301会议室举行。四川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王竹副教授应邀作引言人,澳门大学法学院法律实务课程主任苏建峰助理教授、法学院林位强助理教授、仲裁与争议解决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谢耿亮助理教授担任与谈人,仲裁与争议解决研究中心副主任沉云樵助理教授担任主持人。
论坛引言人王竹副教授在报告中从六个方面对『「相应的」侵权责任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原则』进行深入分析:第一,介绍了《侵权责任法》上的「相应 的」数人侵权责任分担规则类型化;第二,从监护人与教唆、説明人的责任分担规则,不真正补充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责任、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的「连带责任」、先付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中的「追偿权」七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侵权责任法》上适用规则不清晰 的数人侵权责任分担规则;第三,重点分析了区分最终责任分担与风险责任分担,主张以原因力标准为主确定最终责任份额,以可责难性标准为主确定风险责任份 额;第四,阐述了构建三元化的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原则体系的设想,并提出了最终责任分担原则、 风险责任分担原则、程序责任分担原则三元化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原则体系;第五,阐述了对《侵权责任法》上适用规则不清晰的数人侵权责任分担规则的理解;第 六,分析了侵权责任分担原则与侵权责任分担形态的对应关係。王竹副教授对中国内地《侵权责任法》中数人侵权责任分担立法体系的批判性阐述及其开创性地提出新的责任分担体系,引起了与会者的极大兴趣和好评。
在与谈环节中,澳门大学法学院苏建峰助理教授结合澳门的侵权法中的相关问题,指出内地的补充责任法律规则具有借鉴价值。林位强助理教授在与谈时指出:第一,关于补充责任人是否享有追偿权的问题,王利明教授认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实际上已经否定了追偿权,是对自己过错负责,所以不能够再追偿了,而王竹教授基于最终责任的观点认为补充责任人不承担最终责任,因此享有全额追偿权,这一点与王利明教授是不同的,从分配正义理论上分析,林教授比较赞同王竹教授的观点。第二,王竹教授把补充责任分解为最终责任、风险责任与程序责任,在最终责任的分配上提出「以原因力比例为主,可责难性比例为辅」的分担标准,并有具体的程序配合,为司法实务提供了一个具体可操作的标准,实用性比较强,有一定的价值。第三,王竹教授的研究学术视野比较开阔,比如他在研究中引进美国侵权法上的「按份责任再分配说」,爱尔兰法上的「按份责任二次分配」方桉等。王竹教授的研究无论在深度与广度上都有他独到的地方。谢耿亮助理教授首先指出连带责任的合理性美国侵权法改革中受到了很大的质疑,有的州已经废弃,更多的州则对其适用进行限定(如区分限于故意侵权、限于 经济损失和最高限额等),相比之下,中国法中的连带责任的合理性则较少受到怀疑,当然,补充责任可以看成是对连带责任的一种限制,这种差异性本身值得深入 研究。其次从应当从自己责任和为他人承担责任的角度对王竹副教授归纳的纷繁複杂的『数人相应责任』类型进行再分析,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人要么是为自己行为承担责任,要么是他人的不法行为承担责任,为他人承担责任的大部分理由可属于分配正义范畴。再次认为在责任人为其他不法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承担共同责任后的分摊中,很多并非是分配正义问题,而是涉及对他人节省费用的不当得利请求返还的矫正正义问题,另有的基于合同的交换正义,而共同责任人向最终责任人分摊责 任也要考虑(并非都不考虑)责任人的过错的不法抗辩问题。
王竹副教授和谢耿亮助理教授并对「宾馆杀人桉」及其背后的侵权归责法理、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理论的适用、有责任而无/有义务等问题展开激辩。法学院数十名研究生参加了论坛,就报告所指问题进行提问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