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碩士

課程簡介

  • 課程期限

    本課程正常修業期限為2,最長修業期限為3年。

  • 授課方式

    面授課程

  • 授課語言

    中文

  • 學術領域 / 知識範疇

    法學

  • 課程介紹

    招生對象:具有非法學學士學位者



學習計劃

法律碩士學位課程學習計劃

(適用於2020/2021及之後入學學生)

課程設置

表(一): 必修科目(33學分)

科目編號

科目名稱

學分

MLJZ01

法理學

3

MLJZ02

法制史

3

MLJZ03

憲法與基本法

3

MLJZ04

民法學

3

MLJZ05

刑法學

3

MLJZ06

刑事訴訟法學

3

MLJZ07

民事訴訟法學

3

MLJZ13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

3

MLJZ14

經濟法學

3

MLJZ15

商法學

3

MLJZ11

國際法原理

3

表(二): 選修科目(10學分)

科目編號

科目名稱

學分

MLJE08

法律英語

2

MLJE09

法律文書

2

MLJE10

債法專題

3

MLJE11

財產法專題

3

MLJE12

金融法專題

3

MLJE13

刑法專題

3

MLJE14

法學方法論

2

MLJE15

法律葡語

2

表(三): 其他必修科目(2學分)

科目編號

科目名稱

學分

MLJZ16

實習

2

表(四): 學位論文(6學分)

科目編號

科目名稱

學分

MLJZ20

論文

6


備註:所有課程大綱及學習計劃,按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所載為準。


科目簡介

法律碩士學位課程科目簡介
(適用於2020/2021及之後入學學生)

必修科目

法理學 (3學分)

本課程是法學的基本理論學科,主要講解法的基本理論,探討法的基本概念、規律和原理,包括:法的起源、本質和歷史發展;法與利益的關係;法的價值;法的歷史類型和法系;法的基本原則;法的作用;法制建設與法律文化;法的創制;法的實施與適用;法的效力;法律關係;法律規範;法律責任;法律淵源;法律解釋;法律監督。該課程對於學習其他法學課程具有理論基礎的意義。

法制史 (3學分)

本課程是法學的基本理論學科,主要講解中國傳統法制的發展,包括:夏、商、西周時期的法制;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制;秦漢時期的法制;魏晉南北朝時期的法制;隋唐時期的法制;宋元時期的法制;明清時期的法制;近代中國法律改革與轉型;民國時期的法制。兼涉中國傳統法律思想的流派和觀點,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基本線索。

憲法與基本法 (3學分)

本課程是法學教育的基礎課程。它主要講授憲法的基本原則、歷史發展、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國家機構體系、選舉制度、政黨制度和國家象徵等,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主要內容,包括基本法的序言和總則、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澳門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澳門政治體制和基本法解釋等。

民法學(學分)

本課程講授民法的基本理論和基本法律制度。本課程包括民法概述、民法的基本原則、民事法律關係、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為、代理、訴訟時效與期限;物權的一般原理、所有權、共有、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佔有;債權原理,各種債的類型和特點、債的概述、債的履行、債的保全和擔保、債的移轉和消滅;親屬關係,婚姻家庭法的原則、結婚制度、夫妻關係、父母子女關係、收養關係、祖孫和兄弟姐妹關係、離婚制度等;繼承權概述,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遺產的處理。

刑法學 (3 學分) 
本科目從比較研究的角度講授刑法學的基本概念、原理、原則。犯罪論主要講授大陸法系的犯罪成立及犯罪形態理論;刑罰論主要講授刑罰的概念以及刑罰體系、量刑制度和行刑制度。

刑事訴訟法學 (3 學分)

本課程講授刑事訴訟法的概述及歷史發展、刑事訴訟的基本範疇、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管轄、回避、辯護、證據與證明、強制措施、附帶民事訴訟、期間、送達、偵查、提起公訴、審判程式、執行程式、特別程式等。

民事訴訟法學 (3 學分) 
本課程著重介紹民事訴訟的原理、民事訴訟與其他訴訟(例如行政訴訟、刑事訴訟)的區別、民事訴訟救濟與ADR救濟,以及如何進行民事訴訟。主要講授:民事訴訟的一般原理、基本原則與基本制度,法院管轄權,當事人與代理人,民事證據,起訴的條件,普通程式、簡易程式、特別程式,第一審程式與上訴審程式,執行程式,保全措施等。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3學分)

本課程講授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具體範圍主要包括行政法的一般原理、行政法的淵源及其適用、行政機構及其憲法地位、行政機構內部的法律關係、行政行為的實體合法性標準、行政自由裁量權及其法律控制、行政程式法、司法審查的一般理論及受理條件、行政賠償責任構成要件、歸責原則、賠償範圍、方式、標准與程式等。本課程旨在培養學生在行政法領域的基本素養,使之具備行政法案件分析和行政訴訟的基本技能,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具備基本的敏銳度,為畢業後從事法律實務工作、政府工作或學術研究工作打下行政法學的初步基礎。

經濟法學 (3 學分)  

經濟法學是有關國家對市場運行進行幹預和對經濟活動進行調控之法律制度的學科。本課程講授:經濟法的概念、基本原則和體系構成;政府幹預市場競爭的法律;其它國家幹預市場和調控經濟的法律等。 

商法學 (3學分)

商法學課程主要介紹商法的歷史發展,商法的特點、原則和價值,闡明商法和民法的關係,比較各個法域尤其是發達國家的商事法律制度。剖析商個人、商合夥、公司等商事主體,以及商行為的特徵、分類與主要內容,講授商事登記、商業名稱、商事帳簿等重要的商事法律制度。簡要介紹公司、證券、保險、票據、破產、海商等商事諸法。

國際法原理 (3 學分) 
本科目旨在使學生系統地掌握國際法基本理論與國際法的發展動向,具備獨立研究國際法重要理論問題和分析國際關係重大現實問題的基本能力。

 

選修科目

債法專題3學分)

本專題課屬於法律碩士課程選修科目,以案例分析、立法評價和理論研討等方式,引導學生對債的屬性、債的發生、債的變更、債的移轉、債的消滅、債的履行、債務不履行及責任、合同、侵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非典型之債等債法主要內容進行深入研討,目的在於使學生掌握和靈活運用民法尤其是債法原理,提升對私法的理論認識水準。

財產法專題3學分)

本專題課屬於法律碩士課程的選修科目,以案例分析、立法評價和理論研討等方式,引導學生對財產與物權、物權的變動與物權保護、佔有、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知識產權以及新型財產形式等有形財產與無形財產的主要內容進行深入研討,目的在於使學生掌握和靈活運用民法尤其是財產法原理,提升對私法的理論認識水準。

金融法專題(Selected Topics in Financial Law)(3學分)

本課程內容講授金融法核心原理以及若干金融學知識,並在此基礎上圍繞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法、信託法、保險法等具體法律部門,對理論與實踐中具有代表性、前沿性、創新性的問題展開專題學習.

法專題 (3 學分) 

本科目在學生已修讀《刑法學》的基礎上,從比較法的角度,講授內地與澳門刑法分則中侵犯個人法益、社會法益及國家法益的常見多發罪名。

法學方法論(2學分

本科目旨在培養學生習得法律適用的方法,尤其側重培養學生學會運用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及目的解釋等法律解釋的基本方法。與此同時,培養學生學會運用類推適用、反面推論、目的性限縮及擴張等方法對法律漏洞予以填補。在此基礎之上,使學生能構建起一套法學方法論的體系。

法律葡語(2學分)

本科目通過加強法律葡語術語的學習,強化學生法律葡語之基礎。通過互動式課堂教學、談論及撰寫法律葡語作業,增進學生法律葡語聽、說、讀、寫之能力。

法律英語 (2 學分) 
本科目通過加強英文法學專業術語的學習,強化學生法律英語之基礎。透過互動式課堂教學、討論與撰寫法律英語作業,增進學生法律英語聽、說、讀、寫之能力。

法律文書 (2 學分) 
本課程旨在使學生熟悉法律文書之寫作技巧與改進撰寫法律文書之技能。主要介紹與分析訴訟文書與非訴訟文書,例如:判決書與國際商務契約,以增進學生獨立起草各種法律文書之技巧。

實習 (2學分) 
法律碩士生需要在政府機構、律師事務所或其他法律實務部門完成120學時的實習和實踐,並提交實習報告,以便學生將書本中的法律運用於實際,並積累一定的實踐經驗。

論文 (6學分)

論文注重理論聯繫實際,著眼實際問題,能夠表明作者具備較強的運用法學理論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論文必須在指導老師指導下,由學生獨立完成;論文不少於2萬字。


學習要求

1.修讀完成學習計劃規定的科目,其分配如下:表(一)的必修科目佔33學分;表(二)的選修科目佔10學分;表(三)的其他必修科目佔2學分;表(四)的學位論文佔6學分,共計51學分。 2.學生的各科成績根據課堂討論、專題報告和考試等綜合評定。 3.撰寫一篇符合學校要求且不少於2萬字的碩士原創論文,碩士學位論文必須通過評審及論文答辯。

學習時間

1.科目修讀時間為18個月,論文寫作時間為6個月。 2.課程一般安排於星期一至五晚上19:00-22:00。

畢業資格

學生須符合下列各項規定,並經大學學術及教學委員會通過可獲頒發碩士學位: 1.在所屬課程之修業期內完成及通過學習計劃的要求,各科目成績(不含學位論文成績)累計平均積點不低於2.50; 遵守大學的修讀守則; 2.繳清指定費用及歸還所借的大學財物。 3.如學生及格完成上述課程設置表(一)至表(三)的科目,累計平均積點不低於2.50,但不在規定時間內通過論文答辯,則只可取得結業證書。 備註:所有課程大綱及學習計劃,按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所載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