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

课程简介

  • 课程期限

    本课程正常修业期限为2,最长修业期限为3年。

  • 授课方式

    面授课程

  • 授课语言

    中文

  • 学术领域 / 知识范畴

    法学

  • 课程介绍

    招生对象:具有非法学学士学位者


学习计划

法律硕士学位课程学习计划

(适用于2020/2021及之后入学学生)

课程设置

表(一): 必修科目(33学分)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学分

MLJZ01

法理学

3

MLJZ02

法制史

3

MLJZ03

宪法与基本法

3

MLJZ04

民法学

3

MLJZ05

刑法学

3

MLJZ06

刑事诉讼法学

3

MLJZ07

民事诉讼法学

3

MLJZ13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3

MLJZ14

经济法学

3

MLJZ15

商法学

3

MLJZ11

国际法原理

3

表(二): 选修科目(10学分)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学分

MLJE08

法律英语

2

MLJE09

法律文书

2

MLJE10

债法专题

3

MLJE11

财产法专题

3

MLJE12

金融法专题

3

MLJE13

刑法专题

3

MLJE14

法学方法论

2

MLJE15

法律葡语

2

表(三): 其他必修科目(2学分)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学分

MLJZ16

实习

2

表(四): 学位论文(6学分)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学分

MLJZ20

论文

6


备注:所有课程大纲及学习计划,按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所载为准。


科目简介

法律硕士学位课程科目简介
(适用于2020/2021及之后入学学生)

必修科目

法理学 (3学分)

本课程是法学的基本理论学科,主要讲解法的基本理论,探讨法的基本概念、规律和原理,包括:法的起源、本质和历史发展;法与利益的关係;法的价值;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法的基本原则;法的作用;法制建设与法律文化;法的创制;法的实施与适用;法的效力;法律关係;法律规范;法律责任;法律渊源;法律解释;法律监督。该课程对于学习其他法学课程具有理论基础的意义。

法制史 (3学分)

本课程是法学的基本理论学科,主要讲解中国传统法制的发展,包括: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制;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秦汉时期的法制;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隋唐时期的法制;宋元时期的法制;明清时期的法制;近代中国法律改革与转型;民国时期的法制。兼涉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流派和观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线索。

宪法与基本法 (3学分)

本课程是法学教育的基础课程。它主要讲授宪法的基本原则、历史发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国家机构体系、选举制度、政党制度和国家象徵等,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法的序言和总则、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係,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澳门政治体制和基本法解释等。

民法学(学分)

本课程讲授民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法律制度。本课程包括民法概述、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係、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与期限;物权的一般原理、所有权、共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佔有;债权原理,各种债的类型和特点、债的概述、债的履行、债的保全和担保、债的移转和消灭;亲属关係,婚姻家庭法的原则、结婚制度、夫妻关係、父母子女关係、收养关係、祖孙和兄弟姐妹关係、离婚制度等;继承权概述,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遗产的处理。

刑法学 (3 学分) 
本科目从比较研究的角度讲授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原则。犯罪论主要讲授大陆法系的犯罪成立及犯罪形态理论;刑罚论主要讲授刑罚的概念以及刑罚体系、量刑制度和行刑制度。

刑事诉讼法学 (3 学分)

本课程讲授刑事诉讼法的概述及历史发展、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辩护、证据与证明、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侦查、提起公诉、审判程式、执行程式、特别程式等。

民事诉讼法学 (3 学分) 
本课程著重介绍民事诉讼的原理、民事诉讼与其他诉讼(例如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的区别、民事诉讼救济与ADR救济,以及如何进行民事诉讼。主要讲授:民事诉讼的一般原理、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法院管辖权,当事人与代理人,民事证据,起诉的条件,普通程式、简易程式、特别程式,第一审程式与上诉审程式,执行程式,保全措施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3学分)

本课程讲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具体范围主要包括行政法的一般原理、行政法的渊源及其适用、行政机构及其宪法地位、行政机构内部的法律关係、行政行为的实体合法性标准、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行政程式法、司法审查的一般理论及受理条件、行政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赔偿范围、方式、标准与程式等。本课程旨在培养学生在行政法领域的基本素养,使之具备行政法案件分析和行政诉讼的基本技能,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具备基本的敏锐度,为毕业后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政府工作或学术研究工作打下行政法学的初步基础。

经济法学 (3 学分)  

经济法学是有关国家对市场运行进行干预和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控之法律制度的学科。本课程讲授:经济法的概念、基本原则和体系构成;政府干预市场竞争的法律;其它国家干预市场和调控经济的法律等。 

商法学 (3学分)

商法学课程主要介绍商法的历史发展,商法的特点、原则和价值,阐明商法和民法的关係,比较各个法域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商事法律制度。剖析商个人、商合伙、公司等商事主体,以及商行为的特徵、分类与主要内容,讲授商事登记、商业名称、商事帐簿等重要的商事法律制度。简要介绍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破产、海商等商事诸法。

国际法原理 (3 学分) 
本科目旨在使学生系统地掌握国际法基本理论与国际法的发展动向,具备独立研究国际法重要理论问题和分析国际关係重大现实问题的基本能力。

 

选修科目

债法专题3学分)

本专题课属于法律硕士课程选修科目,以案例分析、立法评价和理论研讨等方式,引导学生对债的属性、债的发生、债的变更、债的移转、债的消灭、债的履行、债务不履行及责任、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非典型之债等债法主要内容进行深入研讨,目的在于使学生掌握和灵活运用民法尤其是债法原理,提升对私法的理论认识水准。

财产法专题3学分)

本专题课属于法律硕士课程的选修科目,以案例分析、立法评价和理论研讨等方式,引导学生对财产与物权、物权的变动与物权保护、佔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以及新型财产形式等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的主要内容进行深入研讨,目的在于使学生掌握和灵活运用民法尤其是财产法原理,提升对私法的理论认识水准。

金融法专题(Selected Topics in Financial Law)(3学分)

本课程内容讲授金融法核心原理以及若干金融学知识,并在此基础上围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法、信託法、保险法等具体法律部门,对理论与实践中具有代表性、前沿性、创新性的问题展开专题学习.

法专题 (3 学分) 

本科目在学生已修读《刑法学》的基础上,从比较法的角度,讲授内地与澳门刑法分则中侵犯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及国家法益的常见多发罪名。

法学方法论(2学分

本科目旨在培养学生习得法律适用的方法,尤其侧重培养学生学会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及目的解释等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与此同时,培养学生学会运用类推适用、反面推论、目的性限缩及扩张等方法对法律漏洞予以填补。在此基础之上,使学生能构建起一套法学方法论的体系。

法律葡语(2学分)

本科目通过加强法律葡语术语的学习,强化学生法律葡语之基础。通过互动式课堂教学、谈论及撰写法律葡语作业,增进学生法律葡语听、说、读、写之能力。

法律英语 (2 学分) 
本科目通过加强英文法学专业术语的学习,强化学生法律英语之基础。透过互动式课堂教学、讨论与撰写法律英语作业,增进学生法律英语听、说、读、写之能力。

法律文书 (2 学分) 
本课程旨在使学生熟悉法律文书之写作技巧与改进撰写法律文书之技能。主要介绍与分析诉讼文书与非诉讼文书,例如:判决书与国际商务契约,以增进学生独立起草各种法律文书之技巧。

实习 (2学分) 
法律硕士生需要在政府机构、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实务部门完成120学时的实习和实践,并提交实习报告,以便学生将书本中的法律运用于实际,并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

论文 (6学分)

论文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著眼实际问题,能够表明作者具备较强的运用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论文必须在指导老师指导下,由学生独立完成;论文不少于2万字。


学习要求

1.修读完成学习计划规定的科目,其分配如下:表(一)的必修科目佔33学分;表(二)的选修科目佔10学分;表(三)的其他必修科目佔2学分;表(四)的学位论文佔6学分,共计51学分。 2.学生的各科成绩根据课堂讨论、专题报告和考试等综合评定。 3.撰写一篇符合学校要求且不少于2万字的硕士原创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必须通过评审及论文答辩。

学习时间

1.科目修读时间为18个月,论文写作时间为6个月。 2.课程一般安排于星期一至五晚上19:00-22:00。

毕业资格

学生须符合下列各项规定,并经大学学术及教学委员会通过可获颁发硕士学位: 1.在所属课程之修业期内完成及通过学习计划的要求,各科目成绩(不含学位论文成绩)累计平均积点不低于2.50; 遵守大学的修读守则; 2.缴清指定费用及归还所借的大学财物。 3.如学生及格完成上述课程设置表(一)至表(三)的科目,累计平均积点不低于2.50,但不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论文答辩,则只可取得结业证书。 备注:所有课程大纲及学习计划,按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所载为准。